根据MDR附件十四B部分的PMCF:有例外吗?

上市后临床随访(PMCF)是《医疗器械法规》(MDR)下医疗器械制造商的核心义务之一。许多制造商想知道是否存在不需要或可以减少PMCF的星座。答案是有区别的:MDR的附件十四B部分没有规定任何一揽子例外情况,但开辟了特定产品的回旋余地。根据现行(截至2026年1月)的MDR(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4月5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第2017/745号条例(欧盟)(截至2026年1月)的合并版本(截至2026年1月1日的合并版本),以下内容适用:

PMCF 是一个持续的过程,没有一般例外

MDR附件十四B部分将上市后临床随访定义为 “根据本附件第61条和A部分更新临床评估的持续过程”。

制造商必须 “主动收集和评估使用带有CE标志的设备产生的临床数据”,以确认安全性和性能,监控风险并尽早识别新出现的风险。MDR明确要求制定 “上市后临床随访计划”,该计划概述了所使用的方法、适用性、具体目标和详细的时间表。“上市后临床随访评估报告” 成为技术文件和临床评估报告的一部分。

因此,该法规规定了对PMCF的基本义务——无论风险类别或产品类型如何。

没有一揽子例外,而是基于风险的设计

附件十四B部分没有规定一般例外情况。每个制造商都需要针对特定产品的PMCF计划,包括方法、目标和时间表。但是,范围和强度可能因风险而异:从系统文献综述到注册数据分析再到前瞻性PMCF研究,视风险类别、创新水平和现有证据而定。被通知机构应评估其适当性,并可根据MDR第56条第3款要求进行进一步研究。“适当” 是指:在风险、创新水平和现有证据方面适当且相称。

PMCF-实际后果

被通知机构应评估PMCF计划是否充分,并包括上市后研究,以确保安全和绩效。根据第 61 条 MDR,尽早进行透明的协调可以防止后续需求,并实现有效的资源规划,将其作为临床评估的一部分。

建议采取的行动

为每种产品制定基于科学的、基于风险的PMCF计划,全面解释方法的选择,并尽早与您的通知机构进行协调,以建立监管确定性并加快认证流程。

我们很乐意协助您进行上市后的临床随访。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进行不具约束力的初步咨询!

来源:
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4月5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第2017/745号条例(欧盟)(截至01.01.2026的合并版本,CELEX: 02017R0745-20260101)

(截至2026年1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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