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

欧盟医疗器械法规(EU MDR 2017/745)中的创新,如果严格执行,将导致通过比较产品的等效性不再被认可。 在这种情况下,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单独的临床试验。此外,临床数据也必须在投放市场后进行收集、记录和评估。对于风险等级III的医疗器械,这更可能成为规则,只有少数例外。同样,对于新纳入MDR的医疗器械,临床调查也是必要的。

2021年5月26日,在过渡期和因大流行病而推迟一年后,《医疗器械管理条例》(EU MDR 2017/745)开始生效,并由Medizinprodukterecht-Durchführungsgesetz(MPDG)的要求进行补充,指定实施。MPDG规定了德国的国家实施规则和具体内容,明显超过了欧盟MDR的要求。

MDR所带来的主要变化:

  • 扩大MDR的适用范围(也适用于无医疗用途的产品)。
  • 建立欧盟医疗设备数据库(EUDAMED)。
  • 提高产品(包括医疗软件)的质量
  • 分配一个UDI(唯一的设备标识)。
  • 与通知机构有关的变化
  • 提名一名负责监管的人(PRRC)。
  • 临床评估

在《医疗器械条例(欧盟)》2017/745(EU MDR 2017/745)中,对于临床评价(附件XIV,第61条),除了临床调查(附件XIV,第62-82条)外,还有

  • 上市后临床随访(PMCF,附件XIV)和
  • 市场后监督(PMS,第83条)

监管。

PMCF和PMS的临床证据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观察性研究获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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